【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经典案例】
案例三: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283
简要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兄弟二人为非法获利,在广东省广州市将购买的裸瓶“冻干粉”改换包装后假冒不同品牌肉毒素(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以每支15元的价格多次向袁某兰(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共计13 060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扣押涉案产品共计25 090支。经查,二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共计57万余元。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份。
裁判结果:
陕西省某某人民法院、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