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食品、´药品犯罪】
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发布时间:2023-10-28 浏览次数: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犯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2、客观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劣药会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为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