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经典案例】

案例七:徐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271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相关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口罩的生产设备安装在自己位于河南省新乡市某某县的家中,并购进原材料后生产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6万个。同年1月23日,徐某某收到杨某某(已另案处理)购买10万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定金人民币1万元,便将虚假的生产资质资料发图给杨某某,并于次日在收到杨某某支付尾款人民币2.2万元后将10箱共计10万个口罩交付给杨某某,杨某某将从徐某某处所购口罩中的1万个与从他处购进的5万个口罩从河南省某县通过顺丰快递寄往贵州某公司,因被发现口罩质量较差而案发。2020年2月初,杨某某退还7万个口罩给徐某某,徐某某退还人民币2.212万元给杨某某。期间,徐某某将生产的其余6万个口罩通过在路边摆摊零售方式获收入得人民币1.8万元。后经检验,徐某某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在新冠肺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以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综合考虑其自首及退赃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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