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经典案例】
案例九:朱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282
简要案情:
朱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下印制了塑料软管和包装盒,并委托广州兴发化妆品批发市场的王某为其灌装“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以人民币56750元的价格(零售价人民币283750元)销售给本市的“郭某某、李某某”二人所经营的《赛罕区馥伦美容美体中心》、《如意开发区广鑫馥伦美容美体中心》和加盟店《呼和浩特长城奥能养生减肥有限公司》,从中牟取暴利。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某某区食药局在深圳市涵韵化妆品有限公司当场查获库存的“茱莉娜”牌(JULINA)系列化妆品585支(零售价人民币220710元)。
黄某在《赛罕区馥伦美容美体中心》使用了“茱莉娜(JULINA)”系列产品后出现腿肿、脚肿等症状“汞中毒,膜性肾病”,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汞中毒,膜性肾病”与使用了汞量严重超标的“茱莉娜(JULINA)”莹白净肤爽B,莹白净肤焕颜霜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情况下,销售“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导致一人出现“汞中毒,膜性肾病”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因其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